微粉网 - 粉体公共服务平台
您好!欢迎光临微粉网
  • 当前位置:
  • 首页
  • 设备资讯
  • 重磅 | 宣州碳酸钙负面清单出炉!雷蒙磨/土窑/锅炉要下课!立磨/环辊磨/摆式磨要上位!
      • 重磅 | 宣州碳酸钙负面清单出炉!雷蒙磨/土窑/锅炉要下课!立磨/环辊磨/摆式磨要上位!
        • 2019-07-12 02:48:14
        • 微粉网
      • 关于印发《宣州区碳酸钙行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州区碳酸钙行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9年3月28日



        宣州区碳酸钙行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碳酸钙产业结构,提升碳酸钙企业生产装备、资源利用和安全环保水平,促进碳酸钙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区委、区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整治提升范围

        全区范围内从事碳酸钙生产加工的工业企业,主要包括重钙、轻钙等。


        二、工作目标

        以国内碳酸钙行业领军企业为标杆,加快现有企业整治提升,通过两年时间,努力培育一批科技创新能力强、产品结构档次高、资源利用绩效好、产值税收贡献大、环境影响代价小的碳酸钙企业,推进碳酸钙企业装备自动化、生产清洁化、管理智能化、企业规模化,确保粉尘、废气、废水等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政策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8.《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2015年修改版)

        9.《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

        10.《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19号令)


        11.《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1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


        13.《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


        14.《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15.《宣城市工业经济发展指南(2016-2020)》

        16.《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17.《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18.《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19.《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

        20.《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


        四、整治提升原则


        (一)优化布局。进一步优化碳酸钙产业布局,在宣州经济开发区、朱桥北山工业片区规划建设碳酸钙产业集聚区,引导碳酸钙企业集聚发展,其他区块不得新建碳酸钙企业。长山走廊区域原则上在现有碳酸钙企业区域实现提升改造。

        (二)清洁环保。碳酸钙企业须使用国内先进的处理装置,达到国内清洁生产的先进水平。原料输送、生产过程实现全封闭,粉尘、废气、废水、固废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达标处理。

        (三)鼓励重组。鼓励碳酸钙企业通过收购兼并、资产重组、股权重组、产业链延伸等形式实现强强联合、大小联合、抱团重组,做大企业规模,丰富产业门类,提高企业实力和市场竞争能力。

        (四)规模效益。针对存量碳酸钙企业分类设定销售产值、亩均销售产值、税收、亩均税收标准,引导企业做大规模,提高亩均绩效。设立碳酸钙产业负面清单,提高新办碳酸钙企业的标准和要求,严把产业准入关。

        (五)倒逼提升。通过倒逼转型,引导碳酸钙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购置国内外先进生产装备,提高装备自动化、智能化和节能环保水平。积极推进节能减排新技术在碳酸钙企业中的普及力度,提升企业安全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五、整治提升标准


        (一)市场主体

        碳酸钙企业须为公司制企业(有限公司),且符合产业政策、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等政策规定要求。整治期间原则上暂停审批新的碳酸钙企业和碳酸钙项目。


        (二)规模效益

        1.重钙企业。销售产值2000万元以上,税收150万元以上;亩均销售产值达到8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达到4万元以上。

        2.轻钙企业。销售产值3000万元以上,税收150万元以上;亩均销售产值达到100万元以上,亩均税收达到5万元以上。

        销售产值、税收数据以区税务局2018年度数据为准,税收数据含福利企业退税和固定资产抵扣部分。土地面积以企业实际使用面积为准,包括已出让土地及以其他形式取得的土地。


        (三)工艺设备


        碳酸钙企业应使用国内先进生产设备,生产过程应符合环保、卫生、安全、节能等要求。原料至生产装置须采取全封闭式运输。成品的包装、装卸要实现机械化和自动化。建立碳酸钙行业工艺设备负面清单和推荐清单(见附件1),负面清单内的工艺设备原则上予以淘汰,推荐清单内的工艺设备应加大推广普及力度。


        (四)安全环保


        1.粉尘。石灰石原料须建设固定堆场和抑尘设施,不得露天堆放,并通过绿化景观进行隔离;燃料、成品须室内封闭式堆存,并配备抑尘设施,不得露天堆存;生产过程实现自动化、密闭化,装料、卸料、包装等扬尘点须安装集气除尘设施;运输原料和成品的车辆必须实行封闭运输。确保粉尘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新污染源二级排放标准要求。

        2.废气。碳酸钙企业须采用新型节能环保炉窑和石灰窑窑气的回收利用技术,碳酸钙企业石灰窑窑气经除尘后须全部回用。石灰窑窑气要达到《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要求。

        3.废水。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重钙企业石料清洗须设有沉淀池,清洗水须100%回用,轻钙企业中水回用率须达到80%以上。厂区内须设有车辆清洗点,进出厂区车辆须对车身及轮胎进行冲洗,保持车辆清洁,冲洗废水须收集进入废水收集池处理,严禁直接排放。

        4.固体废物。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废进行分类收集、处置。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的暂存处置分别满足《一般工业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要求。

        5.厂区绿化。厂区道路两侧及空闲地要进行绿化、硬化处理,保持道路整洁,道路清洗水须收集进入废水收集池处理。

        6.安全生产。2002年以来已投产的碳酸钙建设项目未实施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建设单位要限期完成安全现状评价;新、改、扩建项目尚未投产的要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2012年以来已投产的碳酸钙建设项目未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建设单位要限期完成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按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五)准入门槛


        搬迁入集聚区企业、联合重组企业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须达到以下条件:


        1.搬迁入集聚区企业


        (1)重钙企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500万元,亩均投资不低于100万元

        (2)轻钙企业。项目总投资不低于3000万元,亩均投资不低于150万元。


        2.联合重组企业


        (1)重钙企业。经重组后,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亩均投资不低于100万元;亩均销售产值不低于10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6万元。

        (2)轻钙企业。经重组后,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亩均投资不低于150万元;亩均销售产值不低于120万元,亩均税收不低于8万元。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和《宣城市工业经济发展指南(2016-2020)》要求,普通级碳酸钙属于限制类,纳米级活性碳酸钙粉体材料属于鼓励类,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属于淘汰类。

        对引进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纳米级活性碳酸钙粉体材料类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


        六、整治提升类别


        (一)联合重组。对经济指标达不到5类评价标准的碳酸钙企业,鼓励开展以股权重组为重点的联合重组,通过重组提升达到标准要求。重组企业须采取股份制的重组形式,确定一家或几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其余企业认购股份成为股东。重组企业须使用符合整治提升标准、具备国内先进水平的生产设备,不得使用负面清单内的工艺设备。重组企业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支持金融机构对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合理确定贷款规模和期限;对企业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按照财税〔2018〕17号执行。优先安排重组企业用地指标。

        (二)改造提升。对属于规模以上的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或经济指标可以达到5类评价标准,但生产装备、环保等方面未达标的碳酸钙企业,鼓励其原地改造提升,对规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予以重点扶持。该类型企业须在规定时限内(原则上自签订整改协议起1年内)完成改造升级,通过实施技术改造,提升装备自动化、智能化和环保处理水平。

        (三)搬迁集聚。对严重影响景观、环境和城镇发展的碳酸钙企业,实施搬迁入集聚区,并视情给予一定的搬迁补偿(见附件2),搬迁企业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得使用负面清单内的工艺设备。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搬迁项目标准化厂房建设。

        (四)关停转产。对碳酸钙企业主体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对不符合相关部门政策要求的、属于淘汰落后产能或生产工艺的,且不愿重组、改造、搬迁的碳酸钙企业,必须关停转产,原则上在2019年6月底前自行关闭。鼓励关停企业利用存量土地、厂房改行转产,转产企业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关停企业如期关闭并拆除生产线,注销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后,视情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转产企业关停原有生产线并进行转产的,在转产项目投产后,视情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见附件2)。


        七、整治配套措施


        对限期内未自行关停的企业、原地改造后仍未达到标准的企业、未如期完成搬迁的企业、“假重组”的企业,依法实行以下措施:

        (一)规划。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项目,责令停止建设,并根据实际情况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拆除。

        (二)土地。加大土地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三)安全。加大安全生产的监察执法力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区政府予以关闭;

        (四)环保。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对环保不达标的碳酸钙企业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区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供电。根据整治工作需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六)矿石供应。引导本区矿山(茶山石灰石矿、苏兴矿业、隆泰矿业等)不向限期未整改到位的碳酸钙企业供应矿石,并严格实行清单化管理。

        (七)信贷。通知银行部门,从严控制信贷,不予新增贷款。

        (八)财政。不予享受本区(含乡镇)出台的财政各项扶持奖励政策。

        (九)税收。加大税收征管和稽查力度。


        八、具体工作计划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12月-2019年2月)

        成立宣州区宣狸线长山走廊区域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整治领导组和办公室,对我区现有碳酸钙企业的销售产值、税收、用电、用地等指标进行调研摸底,外出考察学习相关地区及行业整治经验,为制定行业标准提供参考数据。狸桥镇、朱桥乡分别召开动员大会,开展宣传动员,营造工作氛围。


        (二)制定方案阶段(2019年2月中旬-3月中旬)


        研究制定碳酸钙行业5类评价标准,制定整治提升实施方案,领导组召开专门会议审定实施方案,并经区政府研究后实施。方案出台后一周内,狸桥镇、朱桥乡分别对照制定具体整治提升实施方案(含各个企业初步整治意见),报整治领导组研究。


        (三)整治提升阶段(2019年3月下旬起)


        2019年3月下旬:根据整治提升实施方案的要求和整治领导组研究的意见,由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对狸桥镇、朱桥乡下达整治指导意见书,狸桥镇、朱桥乡分别督促企业落实整治指导意见,并对37家企业分别制定具体详细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方式、目标、路径、时间节点和相关责任人,整改方案报整治领导组审定后实施,并由所在乡镇与整改企业签订整改协议书。由区经信局推荐相关行业专家对存在异议的碳酸钙企业所涉及的淘汰落后产能及落后生产工艺、设备进行鉴定,并指导企业开展技术改造、联合重组。


        2019年6月底前:原则上关停的企业全部关停。


        整改协议书签订一年内:联合重组、改造提升、搬迁入集聚区的企业完成整改。

        (四)审核验收阶段(2019年7月起)

        2019年7月:对关停企业进行审核验收。

        联合重组、改造提升的企业完成整改后,或搬迁入集聚区项目建成后,由所在乡镇提出验收申请,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发改、经信、环保、应急管理、消防、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联合进行验收。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宣州区宣狸线长山走廊区域突出环境问题专项整治领导组,由区委、区政府及区政协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和执行组长,区直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主要领导为成员。

        (二)开展联合执法。由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牵头,建立碳酸钙产业整治提升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加大对碳酸钙行业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确保碳酸钙产业整治提升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强化宣传引导。碳酸钙产业整治提升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狸桥镇、朱桥乡要积极深入企业开展政策宣传,强化舆论引导,将整治提升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宣传到位,减少工作阻力,夯实工作基础。

        (四)严格考核验收。由领导组办公室牵头,发改、经信、环保、应急管理、消防、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对已完成整改的企业进行现场验收。验收工作组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分类评价标准和整改要求,认真开展验收工作,不得随意降低标准,确保验收公平、公正。

        (五)部门协调配合。各部门及乡镇要加强协调配合,抓好工作落实,全力推进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具体分工如下:

        区经信局:负责指导碳酸钙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督促企业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艺和设备及落后产能;指导企业开展技术改造、联合重组。

        区发改委:合理安排搬迁入集聚区项目的能耗指标,严控碳酸钙企业能耗审批。

        区环保局:负责对碳酸钙企业环保相关要求的验收工作。加大环保监察执法力度,加强企业日常环境管理,对不达标的碳酸钙企业依法查处。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碳酸钙企业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的验收工作;加强碳酸钙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报请区政府予以关闭;引导本区矿山不向限期未整改到位的碳酸钙企业供应矿石。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碳酸钙集聚区用地指标落实,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企业,依法进行查处,责令限期拆除等措施。

        区公安分局:对整治工作中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安定因素进行摸底排查,努力化解不安定因素,对阻碍整治工作推进的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消防部门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消防部门备案的建设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等措施。

        区财政局:对限期未完成整改企业,不予享受本区(含乡镇)出台的财政各项扶持奖励政策。引导金融机构严控碳酸钙企业信贷,对积极整改的碳酸钙企业予以金融支持,对限期未整改到位的碳酸钙企业不予办理新增贷款。

        区税务局:加大税收征管和稽查力度,对偷税、逃税企业依法从重处罚。

        区人社局:指导关停碳酸钙企业按照劳动法规做好从业人员分流处置,负责关停企业从业人员再就业的服务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加强碳酸钙企业的登记管理;负责做好关停碳酸钙企业营业执照的变更、注销和吊销工作;对无照、超范围经营的碳酸钙企业依法查处。

        阳光电力公司:根据整治需要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对限期未整改到位的碳酸钙企业不予新增变压器容量。

        狸桥镇、朱桥乡:具体负责本辖区碳酸钙产业整合提升工作;负责对辖区内碳酸钙行业进行调查摸底,建立“一企一档”;制定区域内碳酸钙企业的整改目标、具体任务和相关责任人,倒排时间计划。


        附件:

        1.宣州区碳酸钙行业工艺设备负面清单及推荐清单

        2.宣州区碳酸钙产业整治提升补偿政策

        3.宣州区碳酸钙产业整治提升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宣州区碳酸钙行业工艺设备负面清单


        1、2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生产线(《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淘汰落后类);

        2、石灰土立窑(《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中淘汰落后类,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即为石灰土立窑:一次性煅烧的,窑的高径比小于3的,利用系数小于0.3的、吨石灰能耗大于150公斤标煤的、无任何烟气和粉尘处理结构及设备的);

        3、10蒸吨(含)以下高污染燃煤锅炉(《2018年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要求);

        4、3R雷蒙磨机组(外地碳酸钙整治先进经验)。

        宣州区碳酸钙行业工艺设备推荐清单

        1、摆式磨粉机;

        2、超细磨粉机;

        3、超细环辊磨粉机;

        4、立式磨粉机。


        附件2:宣州区碳酸钙产业整治提升补偿政策


        为加快推进碳酸钙产业整治提升工作,根据相关要求,现对我区列入搬迁、转产和关停范围的碳酸钙企业制定如下补偿政策。


        一、补偿对象


        被列入整治范围而实施搬迁、转产和关停的碳酸钙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发改(经信)立项、规划审批、土地审批、环境保护、营业执照等手续不全而进行非法生产的;

        2.因不符合环保、安全监管、消防要求而被限期整改未完成,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3.未经有关部门许可擅自扩建或超许可范围的;

        4.被拆迁并已获得相应补偿的;

        5.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对除上述情形之外的碳酸钙企业予以补偿。


        二、补偿标准

        (一)搬迁入集聚区企业(含重组企业搬迁)补偿标准

        企业按照整治要求搬迁入集聚区的,在搬迁项目竣工投产,且原有厂区停产且拆除生产线后,可享受以下补偿政策。

        1.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原则上由企业自行处置,不予补偿。因乡镇项目建设需要而收回的土地,按下述标准并扣除区、乡镇已支付的土地优惠金额后,予以补偿。

        ①出让土地:按现行工业用地评估总价予以补偿;

        ②租赁土地:按终止租赁合同而造成的实际土地租金损失予以相应补偿;

        ③其他土地:乡镇视土地使用情况,按不高于出让土地标准予以补偿;


        ④违法用地不予补偿。

        2.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土地被收回的企业,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予以收回,并按下述标准进行补偿。

        ①合法房屋建筑物按评估净值进行补偿。

        ②违法房屋建筑物不予补偿。

        土地未被收回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由企业自行处置,给予上述①项标准的10%进行补偿。

        3.设备。设备由企业自行处置,对无法使用的按评估净值的20%进行补偿。


        (二)转产企业补偿标准

        企业按照整治要求,关停原有生产线并进行转产的,在转产项目投产后,可享受以下补偿政策。

        1.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不予补偿。

        2.设备。设备由企业自行处置,对无法使用的按评估净值的30%进行补偿。


        (三)关停企业补偿标准

        企业按照整治要求,如期关闭并拆除生产线,注销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后,可享受以下补偿政策。

        1.土地使用权。参照搬迁企业土地使用权补偿标准执行。

        2.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参照搬迁企业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补偿标准执行。

        3.设备。设备由企业自行处置,按评估净值的20%进行补偿。

        4.职工处置。按照劳动法规,企业与职工自行终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关系,做好从业人员分流处置,做好关停企业从业人员再就业的服务工作。

        5.关停企业在2019年6月底前自行关停并拆除的,按照补偿金额的120%进行补偿;在2019年8月底前自行关停并拆除的,按照补偿金额的100%进行补偿;2019年8月底前仍未自行关停的,不予补偿,并依法予以强行关停。


        三、补偿资金承担

        1.搬迁、关停企业须收回的土地,补偿资金由企业所在乡镇承担。

        2.房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设备等补偿资金,乡镇财政承担50%,区级财政(含上级)承担50%。

        3.企业在搬迁、转产、关停过程中,向上争取的淘汰落后产能等补助资金包括在补偿资金内。


        四、办理流程

        1.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狸桥镇、朱桥乡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确定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单位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费用由区财政承担。


        2.整治领导组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认定后,乡镇和企业签订企业搬迁、转产和关停补偿协议,明确权利义务等事项。


        3.企业按照整治要求实施搬迁入集聚区(含重组搬迁)、转产、关停后,由所在乡镇提出验收申请,整治领导组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由所在乡镇将工作期间经费使用情况报审计部门审计。最后将审计情况提请区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区财政及时拨付相关资金给乡镇。

微粉网 - 粉体公共服务平台